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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刑终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蔡某某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某某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刑终244号抗诉机关芮城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蔡某某,女,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芮城县,住芮城县古魏镇,个体经营户。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建军,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芮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芮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某某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三月十四日作出(2016)晋0830刑初13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蔡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芮城县人民检察院不服,以原判认定罪名错误,重罪轻判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芮城县人民法院(2016)晋0830刑初134号刑事判决;发回芮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运太审判员  仇春娟审判员  高吉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晓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