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72民特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福扬申请拍卖扣押船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福扬,钟玉珍,赖国显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72民特50号申请人: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中路。法定代表人:陈锡忠,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韵潇,该社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民军,该社职员。被申请人:张福扬,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被申请人:钟玉珍,女,196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被申请人:赖国显,男,1956年4月2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系被申请人钟玉珍的配偶。申请人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张福扬、钟玉珍、赖国显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称,2016年2月18日,被申请人张福扬以购船需要资金为由,与申请人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支支机构南木信用社签订合同编号为:928202160100005的个人借款合同,该合同载明,张福扬向申请人借款78万元,对借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以及借款人连续或累计三期(含三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的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被申请人钟玉珍与申请人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木信用社签订编号为:928204160092411的抵押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将登记在被申请人钟玉珍名下的“振海9988”号船,为担保前述借款提供抵押,并办理了船舶抵押登记(登记证号为:DY1008160061),申请人于2016年2月23日依约向被申请人张福扬发放了78万元借款。被申请人张福扬于2016年3月20日、4月20日、5月20日等多期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符合个人借款合同第十条第(5)项之约定,申请人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申请人为维护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请求本院依法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钟玉珍、赖国显提供担保的“振海9988”号船,将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申请人的借款本金779999.9元、利息90410.49元(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暂计至2017年8月17日,之后另计)。本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张福扬、钟玉珍、赖国显送达了本院作出的(2017)桂72民特50号异议权利告知书后,但被申请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提出意见,视为其放弃了对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的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张福扬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与被申请人钟玉珍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被申请人赖国显签名的借款抵(质)押承诺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申请人提供的个人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借款抵(质)押承诺书、编号为928204160092411的抵押(质押)物品清单、抵押登记号为DY1008160061的“振海9988”号船的船舶所有权证书等能证明被申请人钟玉珍、赖国显为向申请人借款78万元而提供“振海9988”号船担保的事实;申请人提供的N0.GXNX0011635的广西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等能证明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张福扬出借78万元借款的事实。申请人提供账号为92×××33的广西农村信用社贷款还款明细登记簿、贷款欠款欠息清单等能证明被申请人张福扬已违反约定的还款方式,三期以上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提前归还借款以及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借款本金779999.9元、利息90710.49元,合计870410.39元的事实。依法设立的船舶抵押权应受法律保护。申请人履行了贷款义务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钟玉珍名下的“振海9988”号船享有抵押权,对拍卖、变卖船舶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人对“振海9988”号船在依法拍卖、变卖等的变价款的借款本息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钟玉珍名下的“振海9988”号船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779999.9元、利息90410.49元,合计870410.39元(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暂计至2017年5月17日,以后另计)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张福扬、钟玉珍负担。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蒋有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