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4民初12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轲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中山市轲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259-1号原告: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法定代表人:陈法波。委托代理人:王赛,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山市轲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张军。被告:张军,男,汉族,1982年9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桂阳县,原告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轲信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8元、保全费538.12元,合共1086.12元,由原告鹤山市胜源纸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艳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