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22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仕选申请宣告杨学英失踪终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仕选,杨学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特10号申请人:黄仕选,男,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渊,富顺县源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杨学英,女,汉族,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申请人黄仕选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申请人黄仕选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黄仕选撤回申请。审判员  曾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蹇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