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民初2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5-15
案件名称
金文伟、余苏琴等与杭州中润瑞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文伟,余苏琴,杭州中润瑞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4民初2678号原告金文伟,男,汉族,1970年10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原告余苏琴,女,汉族,1980年6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被告杭州中润瑞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蔡丽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文伟、余苏琴诉被告杭州中润瑞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文伟、余苏琴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金文伟、余苏琴负担。审判员 高春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