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7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玉珍与被告李红旗、李淑平、李红英、李欣瑶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珍,李红旗,李淑平,李红英,李欣瑶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7826号原告:马玉珍。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女,西安市未央区谭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春,男,西安市未央区谭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所。被告:李红旗。被告:李淑平。被告:李红英。被告:李欣瑶。原告马玉珍与被告李红旗、李淑平、李红英、李欣瑶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马玉珍负担。审 判 长 杨怀周审 判 员 方 圆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