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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李世成与重庆翊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成,重庆翊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2395号原告:李世成,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重庆翊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1栋11层办公2号。法定代表人:曾国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成与被告重庆翊骜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李世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世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世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