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行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蔡永兴与无锡市锡山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永兴,无锡市锡山区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2行终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永兴,男,195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锡山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沪中路97号。法定代表人:陆晓波,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宇,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蔡永兴诉被上诉人无锡市锡山区环保局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5行初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永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蔡永兴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永兴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蔡永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作化审判员 蒋依澄审判员 郭继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