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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民初1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丰城市荷湖石垄水电站与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丰城市供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城市荷湖石垄水电站,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丰城市供电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1民初1138号之一原告:丰城市荷湖石垄水电站(普通合伙),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荷湖乡希望村委会石垄村,注册号:360981310000544。主要负责人:聂细望,该水电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顺泉,男,194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丰城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光街道人民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MA35TJEF8H。主要负责人:胡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辉,江西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9200110747914。原告丰城市荷湖石垄水电站(普通合伙)与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丰城市供电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于2016年6月6日裁定中止诉讼,于2017年6月20日恢复诉讼。原告丰城市荷湖石垄水电站(普通合伙)于2017年6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城市荷湖石垄水电站(普通合伙)以与被告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丰城市供电分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城市荷湖石垄水电站(普通合伙)撤诉。案件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计471元,由原告丰城市荷湖石垄水电站(普通合伙)负担。审判员  杜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玉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