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2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周立华与被告南京双龙服饰有限公司马集分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华,南京双龙服饰有限公司马集分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2999号原告:周立华,女,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芬,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双龙服饰有限公司马集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马集镇人民路。法定代表人:颜孝永,南京双龙服饰有限公司马集分公司总经理。原告周立华与被告南京双龙服饰有限公司马集分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需采取公告方式对被告进行送达。经本院催缴,原告周立华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公告费,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立华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立华负担。审 判 员 赵红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樊思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