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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5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林福太与刘目学、穆棱市头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福太,刘目学,穆棱市头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755号原告:林福太,男,194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刘目学,男,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住所地不详。被告:穆棱市头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林福太与被告刘目学、穆棱市头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林福太于2017年6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福太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福太撤诉。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计1810元,由林福太负担。审判员  徐远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