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林福太与刘目学、穆棱市头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福太,刘目学,穆棱市头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5民初755号原告:林福太,男,194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刘目学,男,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住所地不详。被告:穆棱市头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原告林福太与被告刘目学、穆棱市头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林福太于2017年6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福太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福太撤诉。案件受理费3620元,减半收取计1810元,由林福太负担。审判员 徐远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