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宏文与朱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文,朱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李宏文,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超,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宏文诉朱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将执行款项足额发放给申请人李宏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106执111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保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