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执恢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钱纯三与张克峰劳务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纯三,张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恢547号申请执行人:钱纯三,男,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张克峰,男,1977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江左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纯三与被执行人张克峰劳务纠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钱纯三于2017年6月22日自愿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张克峰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四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敬章审 判 员 李伟平代理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