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民申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石市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锦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石市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锦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申11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暨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石市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经济开发区团城山柯尔山。法定代表人:张冬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贻学,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暨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王锦林,男,汉族,1970年1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文,湖北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黄石市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锦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2民终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黄石市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周冬丽审判员 陈继良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镇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