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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1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潘秋英、农艳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秋英,农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168号申请执行人潘秋英,女。被执行人农艳玲,女。申请执行人潘秋英与被执行人农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潘秋英依据已生效的(2015)阳民一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向潘秋英偿还借款60000元。(2)向潘秋英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3)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700元,申请执行费830元。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两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执1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阳民一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 敏审判员 梁园堂审判员 李东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琛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