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潘世年与李建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世年,李建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365号申请执行人:潘世年,农民。被执行人:李建顺,农民。申请执行人潘世年与被执行人李建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已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323民初字12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克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 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