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23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潘世年与李建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世年,李建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365号申请执行人:潘世年,农民。被执行人:李建顺,农民。申请执行人潘世年与被执行人李建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已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0323民初字12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克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 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