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江亮与李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亮,李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541号原告:江亮,男,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李玉萍,女,1961年4月28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原告江亮与被告李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江亮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亮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江亮负担。审判员 沈均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日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