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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江亮与李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亮,李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541号原告:江亮,男,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李玉萍,女,1961年4月28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原告江亮与被告李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江亮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亮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江亮负担。审判员  沈均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日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