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8执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XXX与哈尔滨顺达商厦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哈尔滨顺达商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8执945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67年6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哈尔滨顺达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法定代表人李国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黑0108执945号XXX与哈尔滨顺达商厦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6830元。执行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8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管 影审判员 冀宇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