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2执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明从贵与被申请人陈声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川0302执保167号自贡市车辆管理所:本院受理申请人明从贵与被申请人陈声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7)川0302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对被申请人陈声财所有的车牌号为川X车辆予以查封二年,查封期间继续由被申请人使用、保管、维护,但不得变卖、抵押、故意毁损等。附:(2017)川0302财保23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本院地址:西林街165号邮编:643000联系人:罗莉、郭叶林联系电话0813-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