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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执14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菊萍与黄小燕、周焕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菊萍,黄小燕,周焕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14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菊萍,女。委托代理人XX。委托代理人吴文君。被执行人黄小燕,女。被执行人周焕光,男。申请执行人刘菊萍与被执行人黄小燕、周焕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的(2015)虎民初字第00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告黄小燕、周焕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菊萍借款60万元。案件受理费9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400元,由被告黄小燕、周焕光负担。因被执行人黄小燕、周焕光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菊萍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104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8504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被执行人身份信息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其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黄小燕名下有汽车一辆,本院已将其查封,因该车辆无法控制,故本院未能处置。本院又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虎丘分中心进行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此外,本院再未查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根据申请人执行申请书中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传票及财产申报表,但均未能送达。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将本案被执行人黄小燕、周焕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院申请执行标的610400元,未执行到位61040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债务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虎民初字第00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阶审判员  张 弛审判员  师永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杭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