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3民初24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于金坡与李宽文、张复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金坡,李宽文,张复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2423-1号原告:于金坡,男,1962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其勇,潍坊寒亭永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宽文,男,1964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系原潍坊新文元机械有限公司股东。被告:张复云,女,196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系原潍坊新文元机械有限公司股东,系被告李宽文之妻。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倩,女,1986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系两被告之女。两被���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惠玲,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金坡与被告李宽文、张复云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金坡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金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金坡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保全费1497元,均由原告于金坡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延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珂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