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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民初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贾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1833号原告:贾平,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南东路北101号。代表人:王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平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平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贾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3元,减半收取501.5元,由原告贾平负担。审判员  赵宝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少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