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董权与被告大连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权,大连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192号原告:董权,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大连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秦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明,男,该公司职员。原告董权与被告大连亚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董权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董权负担5元,退回原告董权5元。审判员 王梦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