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8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生才与刘生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生才,刘生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民初8965号原告:刘生才,男,195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刘生群,女,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刘生才与被告刘生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生才、被告刘生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生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4557元。事实及理由:2016年被告因做生意缺部分资金向原告借款4557元,被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向被告催收还款无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刘生群辩称,借款是事实,借款4557元也无异议。因原告对被告负有债务,且金额大于被告向原告的借款,所以被告没有还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兄妹关系。2016年8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刘生才4557(肆仟伍佰伍拾柒元)是我做冲压件之后接的。此借条一式两件,复件由刘生群保管”。审理中,原告陈述款项的支付为被告使用原告银行信用卡刷卡3700元,支付现金857元。被告认可收到4557元现金,不认可原告陈述的借款支付方式。对于借款的支付时间,双方均认为出具借条之前已经支付完毕。被告举示2016年10月3日《清单》,证明原告差欠被告款项26014.6元,因此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对《清单》中原告签名的真实性无异议,但部分内容是被告事后添加,原告确认的金额为6014.6元,《清单》中“刘生群借给刘生才贰万元正现金,刘生才欠到刘生群共计26014.6”及《清单》尾部的数字“26014.6”中的“2”也是原告签字后添加的。原告欠被告的款项6014.6元已经在另外的债务中予以抵扣。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对借款的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拒绝向原告还款的理由为原告向其负有债务,但原告对被告辩称的债务金额及是否已予以抵销均有异议,因此对被告主张的债权,被告可另行诉讼解决,本案不予处理。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拒不偿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生群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生才借款455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生群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倩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勾琼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