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4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若羌玖圣供热有限公司与于琦、于卫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若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若羌玖圣供热有限公司,于琦,于卫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若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4民初356号原告:若羌玖圣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若羌县。法定代表人:李海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于琦,男,汉族,1986年8月8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被告:于卫江,男,汉族,1963年10月6日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若羌支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若羌县。负责人:马云,系该公司的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若羌玖圣供热���限公司诉被告于琦、于卫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若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若羌玖圣供热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若羌玖圣供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若羌玖圣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524.79元,由原告若羌玖圣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天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