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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执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文韬与吴云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文韬,吴云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1959号申请执行人李文韬。被执行人吴云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91民初1182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李文韬申请执行吴云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云峰与案外人倪艳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华阳街道华新下街43号2栋8单元3层6号住宅(权×××,建筑面积143.29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梦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