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执字第3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江苏佳宇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东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刘来宝、宋献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赣执字第345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江苏佳宇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东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刘来宝、宋献春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公证处作出的(2015)连港证执字第106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依该公证书:被执行人江苏佳宇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东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刘来宝、宋献春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及罚息截至2015年7月7日共计21.655.69元)及公告费10000元。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将江苏佳宇资源利用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东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刘来宝、宋献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