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02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立军诉被告袁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军,袁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843号原告王立军,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王一洁,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慎明,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了原告王立军与被告袁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2年5月20日,原、被告双方共立字据,确认2012年1月14日,被告收到原告人民币1700000.00元。同时约定被告无偿使用三年,期届满时,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0元,另外700000.00元抵顶购买福特车车款。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不予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