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9执1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仰山、张飞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仰山,张飞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11906号申请执行人张仰山,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张飞杰,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执行张仰山与张飞杰(2016)浙0109执1190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工商、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申请本案中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浙0109民初15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