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2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支行、叶汉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支行,叶汉章,张清红,周丽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2执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支行,福建省浦城县兴浦路125号,组织机构代码:85722417-7。负责人:龚飞熊,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叶汉章,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张清红,女,1969年1月7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周丽玲,女,1990年2月28日出生,住浦城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支行与叶汉章、张清红、周丽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722民初12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6586.17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后,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不足,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此外,本院还多次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不足,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在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建英审判员 徐如明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晓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