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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2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秀连与赵广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连,赵广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22民初1260号原告:张秀连,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广辉,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西太康路***号。法定代表人:俞海雷,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家珅、付汝彬,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秀连与被告赵广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财保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径,被告赵广辉、人财保郑州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家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秀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930.92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8549.92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称:2017年3月12日14时30分,被告赵广辉驾驶豫L×××××小型轿车,沿临颍县邢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泰山路交叉口左转弯时,与原告张秀连相撞,造成张秀连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赵广辉负事故全部责任,张秀连无责任。豫L×××××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李红杰,在人财保郑州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被告在支付8000元医疗费用后拒绝支付剩余赔偿费用。被告赵广辉辩称:对原告的诉求没啥意见,该我承担的我担,该保险公司承担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人财保郑州分公司:原告入院诊断及出院证显示,原告病情为头皮下血肿和软组织损伤,花费医疗费14000余元,住院45天,当中有多次血清输入,我方认为原告存在过度医疗。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不能证明护理人是孙广霞,我方主张护理费适用居民服务业标准赔偿是合理的;出院证显示出院医嘱建议原告休息两个月,而且部分护理或完全护理依赖,证明原告出院后不需要护理人员进行护理。我方愿在法律及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2日14时30分,被告赵广辉驾驶豫L×××××小型轿车,沿临颍县邢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泰山路交叉口左转弯时,与行人张秀连相撞,发生造成张秀连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临颍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赵广辉负事故全部责任,张秀连无责任。2017年3月12日至4月26日,张秀连在临颍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共计45天,其支付医疗费14626.19元,张秀连入院和出院证明的诊断结果均为:头皮下血肿、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期间,赵广辉支付医疗费8549.92元。豫L×××××小型轿车登记的所有人为李红杰,赵广辉与李红杰系朋友关系,赵广辉为实际使用人。赵广辉作为被保险人于2016年4月7日为该车在人财保郑州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商业险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1000000元,保险期限均为2016年4月15日至2017年4月14日。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在赔偿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引起原告诉于本院。以上事实有事故认定书、住院证明、医疗费票据、保险合同、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赵广辉驾驶车辆将张秀连致伤,赵广辉负事故全部责任。赵广辉应支付张秀连以下赔偿费用:医疗费14626.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30元/天×45天)、营养费450元(10元/天×45天)、护理费3758元(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30482元/年÷365天×45天×1人),以上合计20184.19元,扣除赵广辉已垫���的医疗费用8549.92元,赵广辉实际应负担张秀连各项赔偿费用11634.27元。赵广辉在人财保郑州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且各项赔偿总额不超出两项保险约定的赔偿限额,因此赵广辉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人财保郑州分公司承担。赵广辉垫付的赔偿费用由人财保郑州分公司直接退还赵广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计支付张秀连赔偿款20184.19元。其中11634.27元支付给张秀连,8549.92元支付给赵广辉。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元,由被���赵广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晁晓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