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执48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黎耀林与广州市富友家俱有限公司、松尾昭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耀林,广州市富友家俱有限公司,松尾昭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3执48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黎耀林,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广州市富友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新洲村茅涌围,组织机构代码74758510-7。法定代表人松尾昭夫。被执行人松尾昭夫,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日本国籍,申请执行人黎耀林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富友家俱有限公司、松尾昭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番法民四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市富友家俱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住所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房管部门、车管部门、证券机构、工商管理部门和多家银行等调查,均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伟强审判员 李森标审判员 陈逸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嘉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