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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迪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程序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迪有,邢运坤,张成新,王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38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单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1P0P1J。法定代表人时培行,理事长。被执行人王迪有,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邢运坤,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张成新,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王从生,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单县。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启玉审判员  王 朴审判员  时社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