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希顺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刚,杨希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刑初320号自诉人赵刚,男,198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告人杨希顺,男,1962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自诉人赵刚以被告人杨希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赵刚以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及被告人杨希顺下落不明为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赵刚在一审宣判前自愿向本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赵刚撤诉。代理审判员 上官利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丰 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