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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4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康建英与刘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建英,刘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4民初364号原告:康建英,男,汉族,1961年1月4日出生,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委托代理人:马永胜,内蒙古瑞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喜,男,汉族,1959年4月23日出生,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建英诉被告刘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建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建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70元。审判员 张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艳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