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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2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苗苗与丛铭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苗苗,丛铭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2民初201号原告:胡苗苗,女,1988年1月1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丛铭,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原告胡苗苗诉被告丛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胡苗苗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苗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苗苗撤诉。案件受理费775.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胡苗苗负担。审判员  李凤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