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02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胡苗苗与丛铭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尔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苗苗,丛铭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02民初201号原告:胡苗苗,女,1988年1月1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丛铭,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原告胡苗苗诉被告丛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胡苗苗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苗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苗苗撤诉。案件受理费775.0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胡苗苗负担。审判员 李凤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