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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执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黄坤明;袁连锋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坤明,袁连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执保103号原告:黄坤明。被告:袁连锋。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黄坤明诉被告袁连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坤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查封被告袁连锋名下位于资兴市东江镇鸿都广场第四栋二单元602房产一套。本院认为,原告黄坤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袁连锋名下位于资兴市东江镇鸿都广场第四栋二单元602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谢龙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若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