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执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黄坤明;袁连锋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坤明,袁连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81执保103号原告:黄坤明。被告:袁连锋。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黄坤明诉被告袁连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坤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查封被告袁连锋名下位于资兴市东江镇鸿都广场第四栋二单元602房产一套。本院认为,原告黄坤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袁连锋名下位于资兴市东江镇鸿都广场第四栋二单元602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谢龙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若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