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立军、杨菲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军,杨菲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650号申请执行人刘立军,男,198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文安县。被执行人杨菲菲,男,199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刘立军与杨菲菲装饰装修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明杰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依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