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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4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霍某与杨某1、杨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某,杨某1,杨某2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138号原告:霍某,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敖汉旗新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1,女,1992年9月2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杨某2,男,1969年8月23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与被告杨某1、杨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霍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霍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霍某负担。审判员  左志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邢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