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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文春跃与被告张启明、被告蒲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春跃,张启明,蒲秀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615号原告:文春跃,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罗纪猛,四川洪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启明,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告:蒲秀华,女,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春跃与被告张启明、蒲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春跃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春跃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春跃撤回对被告张启明、蒲秀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梁小兵审判员  顾永燕审判员  田晓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