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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商丘市乐易商贸有限公司、商丘市乐易商贸有限公司睢阳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商丘市乐易商贸有限公司,商丘市乐易商贸有限公司睢阳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初96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乐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法定代表人赵保平,该公司经理。被告商丘市乐易商贸有限公司睢阳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商丘市。负责人高兵,该店经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乐易商贸有限公司、商丘市乐易商贸有限公司睢阳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商丘市乐易商贸有限公司、商丘市乐易商贸有限公司睢阳店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商丘市乐易商贸有限公司、商丘市乐易商贸有限公司睢阳店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代恭伟审判员  许珍红审判员  曹燚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 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