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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5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甘肃省新华书店张掖市有限责任公司与吕晓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省新华书店张掖市有限责任公司,吕晓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02民初5360号原告:甘肃省新华书店张掖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620XXXXXXXX0652(1-1)。地址:张掖市甘州区西大街。法定代表人:张凤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熔,系新华商城经理。被告:吕晓燕,女,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原告甘肃省新华书店张掖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吕晓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现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省新华书店张掖市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赵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晓燕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甘肃省新华书店张掖市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退还租赁的30平方米的房屋,并偿付拖欠房屋租金69517元及采暖费1740元,合计71257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两份,约定原告将自己拥有产权的甘州区东大街张掖市新华书店家属楼一楼(粮贸大厦东侧)的沿街门面房两间(其中一件153㎡,由被告经营谜尚酒吧,另一间30㎡由被告经营彩票销售)租赁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一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被告租赁的两间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2016年7月11日,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被告将153㎡的门面房退还给了原告,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下欠原告房屋租金40117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2016年12月30日前付清。2016年8月,被告租赁原告的30㎡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房屋租金及房屋,被告既不退还房屋,也不支付下欠的租金29400元(2015年8月26日至2017年4月28日)。至今被告共欠原告两间门面租赁费69517元(40117+29400),采暖费1740元,合计71257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被告吕晓燕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庭陈述;2.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3.2016年7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金额40117元的欠条一份;3.甘肃省新华书店张掖市有限责任公司收款收据一份。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原(甲方)、被告(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一、租赁房屋位置东大街,面积30㎡。二、租赁期限一年,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三、租赁费及交款方式:一年的租赁费是25200元,按季(半年)结算,由吕晓燕在每季(半年)的前10日内交付给甲方。......十一、乙方使用租赁场地经营期间所发生的租赁费以外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由甲方代向有关部门交纳的费用,乙方按有关规定或标准向甲方交纳......”。2016年7月11日,被告吕晓燕向原告出具内容为”欠条今欠到新华书店房租肆万零壹佰壹拾柒元(¥40117元)保证在2016年12月30日前交清欠款人:吕晓燕2016年7月11日”的欠条一张。2017年4月18日原告甘肃省新华书店张掖市有限责任公司代东街福利彩票吕晓燕交纳2015年11月至2017年4月的采暖费1740元。庭审中,原告当庭申请撤销要求被告退还30平方米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租赁房屋,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及费用。对于30㎡的租赁房屋,约定的租赁期限是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原告陈述被告于2017年5月17日才向原告退还房屋,并且被告向原告支付了半年的租金,故对下剩的29400元的租金,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对于欠条中的租金40117元,经原、被告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原告主张的采暖费1740元,根据租赁合同约定,该费用应由被告负担。综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69517元、采暖费1740元,合计7125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吕晓燕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应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吕晓燕支付原告甘肃省新华书店张掖市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款69517元,采暖费1740元,合计7125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79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吕晓燕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费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学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那海燕书 记 员 孙婉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