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02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延军与周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军,周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993号原告:王延军,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站前街。被告:周国,男,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延军诉被告周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延军的起诉。退回原告王延军交纳的诉讼��121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