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02执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申请人林康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闽0902执保225号宁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申请人林康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作出(2017)闽0902民初3007号民事裁定书。因诉讼财产保全需要,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冻结被申请人林康宾坐落于福建省宁德市天王南路1号(天安经典)3幢4-B号(房屋所有权:宁房权证东侨字第××号)房产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为三年。附:(2017)闽0902民初3007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