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财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安萌、李萌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萌,李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财保61号申请人:安萌,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海峰,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萌,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人安萌与被申请人李萌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安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萌名下坐落于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XXX号XX号楼X单元XXXX户房屋。申请人安萌以其名下的坐落于青岛市李沧区文昌路XXX号X-X号楼X单元XXX户房屋(青房地权市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萌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萌名下坐落于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XXX号XX号楼X单元XXXX户房屋一处,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安萌名下坐落于青岛市李沧区文昌路XXX号X-X号楼X单元XXX户房屋一处(青房地权市字第××号),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韩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