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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罗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执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88年4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罗某,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无期徒刑,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罗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罗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少明审判员  陈 勇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