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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8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李英作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作,行悦(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8391号申请执行人李英作,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被执行人行悦(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法定代表人俞丰伟。李英作与行悦(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石劳人仲字[2017]第1653号调解书业已生效。因行悦(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李英作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总标的为案款58664.5元。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行悦(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未在注册地经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案款全部未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石劳人仲字[2017]第165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东民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傲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