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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刑初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何某贩卖毒品罪2017刑初55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3刑初55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户籍地为广州市增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7]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经电话联系后,驾驶摩托车去到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广园东收费站对出的沙头村村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吴某乙贩卖了毒品白色块状物1包净重0.37克(经检验,检出海洛因成分)。交易完成后,被告人何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从其身上缴获上述毒资。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何某供述及其他书证、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指控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处刑罚,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经电话联系后,驾驶摩托车去到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广园东收费站对出的沙头村村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吴某乙贩卖了毒品海洛因0.37克。交易完成后,公安民警当场将被告人何某抓获,在现场从其身上缴获上述毒资。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2、抓获经过;3、毒资情况说明;4、被告人的户籍资料;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7、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8、穗增公(司)鉴(理化)字【2017】00073号理化检验报告;9、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10、现场检测报告书;11、穗增公(司)鉴(痕检)字【2017】564号痕迹检验报告;12、证人吴某乙、陈某乙、李某乙的证言及其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指认毒品、毒资的照片;13、被告人何某在庭审中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0.3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请本院处理的摩托车1辆,并非专用于作案,本院不予处理。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0.37克,予以没收、销毁;缴获的手机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伯昌人民陪审员  廖金晖人民陪审员  刘容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蕾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甲基苯丙胺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甲基苯丙胺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甲基苯丙胺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