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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郑俊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俊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91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俊伟,男,1987年5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人郑俊伟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18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4年9月26日释放。被告人郑俊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7日被羁押),同年3月17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9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俊伟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灵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俊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俊伟于2017年1月至2月间,多次至常熟市古里镇白茆红豆集团集宿区,采用插片开锁的手段入室实施盗窃,窃得各类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380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郑俊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郑俊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俊伟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俊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俊伟当庭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间,被告人郑俊伟多次至常熟市古里镇白茆红豆集团集宿区,采用插片开锁的手段实施盗窃6起,窃得电脑、戒指、电动车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38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7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郑俊伟至常熟市古里镇白茆红豆集团集宿区第二幢楼210宿舍,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吴某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800元。2、2017年1月23日凌晨,被告人郑俊伟至常熟市古里镇白茆红豆集团集宿区第二幢楼125宿舍,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阮某的镶红宝石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1000元)及铂金镶钻戒指、银戒指各1枚、手链1根。3、2017年1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郑俊伟至常熟市古里镇白茆红豆集团集宿区第二幢楼221宿舍,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彭某的电瓶车钥匙,后至该楼楼梯口处窃得被害人彭某停放于该处的华美达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680元。4、2017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郑俊伟至常熟市古里镇白茆红豆集团集宿区第二幢楼221宿舍,采用同样手段,窃得被害人彭某的组装台式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600元。5、2017年1月底某日凌晨,被告人郑俊伟至常熟市古里镇白茆红豆集团集宿区第二幢楼121宿舍,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丁某的“Gateway”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00元。6、2017年2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郑俊伟至常熟市古里镇白茆红豆集团集宿区第二幢楼502宿舍,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胡某的玛瑙手镯1个(价值人民币300元)及摩托车钥匙,后至该楼楼下窃得被害人胡某停放于该处的“SUNSUKI”牌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1800元)。2017年2月7日晚,常熟市公安局民警在常熟市支塘镇支塘工业园区南区三友纺织有限公司宿舍二楼8号房间内将被告人郑俊伟抓获。经讯问,被告人郑俊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赃物镶红宝石戒指、玛瑙手镯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分别发还给被害人阮某、胡某;赃物华美达牌电动车、组装台式电脑、“Gateway”牌笔记本电脑、“SUNSUKI”牌二轮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上述事实,被告人郑俊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阮某、彭某、丁某、胡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温某、蔡某、薛某、王某、孙某2、倪某的证言笔录,证人孙某1的通话记录,被告人郑俊伟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赃物照片,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常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电脑配置照片、发票,抵押凭证、协议、借条,监控截图,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俊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郑俊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郑俊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郑俊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俊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扣押于常熟市公安局的赃物华美达牌电动车、组装台式电脑、“Gateway”牌笔记本电脑、“SUNSUKI”牌二轮摩托车,由该局发还相关被害人;责令被告人郑俊伟退赔尚未退出的赃物,发还相关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