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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苏州双喜食品有限公司与界面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双喜食品有限公司,界面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646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双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景德路464号。法定代表人薛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俊,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阳,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界面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永嘉路31号裙房四层B406-B407室。法定代表人韩孝清。本院在执行苏州双喜食品有限公司与界面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界面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尚未执行到位862900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界面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鸣审判员 邵昌生审判员 朱勇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可檩 来自